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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規則 第4條

本考試分三試,第一試為筆試或筆試及實地考試,第二試為著作發明審查 ,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不及格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不及格者不得應 第三試,第三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前項實地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規則,著作發明審查依著作發明審 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口試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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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