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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規則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並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 所屬機關 (構) 以及中央與地方機關與公營事業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以外 機關 (構) 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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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