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2條

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其期間合計六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