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監察院監察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 第10條

特種考試監察院監察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10條

本考試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 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筆試成績之計算,一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二、三等考試以普 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 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 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或三等考試 建築工程類科之「建築設計」成績不滿五十分,或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特種考試監察院監察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