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監察院監察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 第11條

特種考試監察院監察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11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監 察院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特種考試監察院監察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