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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一等考試之筆試、口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各占 總成績百分之五十、二十五、二十五。二、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 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 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但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實地考試成績每科占總 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口試、 審查著作或發明、實地考試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 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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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