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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前條第二項之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申請變更登記,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產製廠商登記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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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