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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 二 章 廠商登記
產製廠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應於開始產製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送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一、廠商登記表。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 前項第一款之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產製特種貨物之類別及產品名稱。 二、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組織種類。 四、資本總額。 五、廠商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其印鑑。 產製廠商登記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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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報…第24條運銷國外之特種貨物,於出口後因故退貨,除退運回廠應由該貨物之產製廠商先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第30條納稅義務人以其產製或進口之應稅特種貨物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應將展覽性質…

「廠商登記」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前條第二項之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第18條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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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