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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進口特種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二、進口特種貨物之提貨單持有人,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特種貨物而持有提貨單,或因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之人。 三、進口特種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特種貨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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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