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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10條

進口特種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前項特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應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後計算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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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