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 第7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7條

第 二 章 稅率及稅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依第八條規定之銷售價格,按第七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之。第12條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徵之稅額,依第十條規定之完稅價格,按第七條規定…

「稅率及稅基」的其他條文

第8條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第9條產製廠商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當月無銷售價格者,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第10條進口特種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計算之。前項特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
← 第6-1條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