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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6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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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4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第25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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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