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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 第3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3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支預算之編製,稅課收入應全數由財政部編入歲入預算,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 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後,除屬撥補以前年度編列不足數外,應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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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項目所徵稅額。
第4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
第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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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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