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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2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項目所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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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第4條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第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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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