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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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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16條
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未滿九十日齡者,應送往指定隔離場所隔離至滿 九十日齡,再經施打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一百八十日後,經認無法定動 物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未滿九十日齡之犬、貓,應送往指定隔離場所隔離至 滿九十日齡,再經施打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三十日後,經認無法定動物 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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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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