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 第4條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4條
申請輸入犬、貓者,應於輸入二十日前,向到達港、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 機關申請輸入同意文件。但申請人自我國輸出前已申請輸入同意文件,不 在此限。 前項犬、貓自狂犬病疫區輸入者,應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安排隔離 檢疫廄位後,始得輸入。但災害防救機關申請自狂犬病疫區輸入搜救犬, 或視覺功能障礙者申請自狂犬病疫區輸入配對之導盲犬,得申請於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之一
第二項之其他指定場所實施檢疫。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