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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3條

輸入之犬、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九十日齡以上。 二、於輸入三十日前至一年之期間內,完成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 三、自狂犬病疫區輸入之犬、貓,應於輸入一百八十日前至一年之期間內 抽血,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指定之實驗室檢測並出具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達零點五 IU/ml 以上 之檢測報告。但自我國輸出前已抽血檢測者,不受應於輸入一百八十 日前抽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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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