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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38條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檢察官、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告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保護機構及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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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