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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42條

被告之原刑事案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經確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裁定或處分,自處分或判決確定時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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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