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存款辦法 › 第2條

獎勵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存款辦法 第2條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自完成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次月起,每連續三年均存入年度擇定之自存款總金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當年度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上限金額二倍之獎勵金。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符合前項規定之翌年二月底前,造冊發給獎勵金,並存入開戶人指定之帳戶。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獎勵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存款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