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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存款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鼓勵申請開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或開戶人持續存款,得自行或運用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其他資源,辦理下列獎勵措施: 一、提供實物給付。 二、辦理公開表揚。 三、提供獎助學金。 四、優先提供以工代賑或工讀機會。 五、其他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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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