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 第50條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50條

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重劃範圍土地列冊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