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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第2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對於招商著有績效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 依本辦法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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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