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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第3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分下列甲、乙二組進行評比,並依評比結果各予獎 勵: 一、甲組: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 二、乙組:基隆市、新竹縣(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嘉義縣(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連江縣。 前項列於乙組之縣(市)政府,可自願參與甲組評比,但甲組之直轄市政 府不得參與乙組之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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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