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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第12條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申請人,應定期將出售之國民住宅及其承購人之 資料列冊函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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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