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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第2條

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辦妥公司登記,且其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三、申請日之前五年內,有興建房屋累積完工實績達五十戶者。 四、未受廢止投資許可證明者,或曾受廢止投資許可證明,已逾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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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