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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第3條

中央、直轄市、金門縣、連江縣主管機關為辦理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 應公告下列事項,並得以其他方式公告周知: 一、受理申請機關;其應為申請案坐落地點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 二、受理申請期間;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三、計畫辦理戶數。 四、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應具備之條件。 五、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申請案應符合之規定。 七、其他必要事項。 受理申請期間屆滿,如受理戶數未達計畫辦理戶數時,主管機關得將剩餘 計畫戶數,另擇期依前項規定辦理公告;受理戶數超過計畫戶數時,按比 例折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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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