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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第4條

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應提出下列文件,向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投資計畫書,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社區環境:包括鄰近地區之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公共設施及基地 位置圖。 (二) 計畫內容:包括基地狀況、面積、土地使用、公共設備、建築密度 、興建戶數、樓層、坪數、地價、造價、房地出售價格、興建進度 、銷售計畫、建築配置圖、住宅平面圖及立面圖。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地價 (公告土地現值) 證明書。 四、共有或非自有土地,應檢具經法院公 (認) 證之土地使用或移轉同意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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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