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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第6條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起造人,應為申請人。但其基地非申請人所有者 ,得由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為共同起造人。 申請人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前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並辦理變更起造人為申 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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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