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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投資申請案件後,應會同有關機關依下列 程序審查: 一、核對申請文件,其有欠缺者,通知限期補正。 二、勘查土地及查證投資計畫書。 臺灣省各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項程序審查,並簽註意見後,陳報中央主 管機關,經審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投資許可證明書。直轄市、 金門縣、連江縣主管機關依前項程序審定合格者,逕行發給投資許可證明 書。 經中央、直轄市、金門縣、連江縣主管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仍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主管機關得設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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