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投資申請案件後,應會同有關機關依下列
程序審查:
一、核對申請文件,其有欠缺者,通知限期補正。
二、勘查土地及查證投資計畫書。
臺灣省各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項程序審查,並簽註意見後,陳報中央主
管機關,經審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投資許可證明書。直轄市、
金門縣、連江縣主管機關依前項程序審定合格者,逕行發給投資許可證明
書。
經中央、直轄市、金門縣、連江縣主管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仍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主管機關得設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