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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第9條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申請人,應於取得投資許可證明書之次日起九個 月內開工,並將建造執照及開工報告書各一份,送請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備查。 申請人於收受投資許可證明書前,已領得建造執照或開工者,應將建造執 照及開工報告書各一份,送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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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