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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第8條

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案件,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核准之 : 一、配合政府重大建設者。 二、區段徵收國民住宅用地,原土地所有權人買回之土地。 三、土地重劃區或該地區道路及附近公共設施已完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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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