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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7條

投資人對辦理之公共設施應負管理及養護之責任,並應接受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指導監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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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