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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8條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應整體開發;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興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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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