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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3條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項目規定如下: 一、公園、兒童遊樂場。 二、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所。 三、道路、停車場、廣場。 四、公墓、殯儀館。 五、市場。 六、車站。 七、其他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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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