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第6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6條

依前條協議不成立者,民間機構應報請主管機關徵收地上權。 前項徵收之穿越部分,已依都市計畫程序註明路線穿越於計畫圖上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未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者,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後,以會勘紀錄代替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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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