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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7條

徵收地上權之補償非屬第八條情形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為: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地上權補償費。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為: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地上權補償費。 前項補償,應比照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徵收土地之加成補償標準加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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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