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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5條

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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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