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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6條

本條例適用之對象,以民間機構依下列方式之一參與前條交通建設為限: 一、由政府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 二、由政府興建完成之交通建設,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 三、由民間機構自行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政府依法審核,准其投資興建營運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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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