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 第41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41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其實際營收、支出與原核定財務計畫所載營收、支出之差距達一定標準者,得報請或逕由原主管機關調整其權利金之繳納額度。 前項差距標準與權利金調整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