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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45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第七條所定許可經營期限屆滿時,應將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依原許可條件有償或無償概括移轉予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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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