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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3條

交通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係指在禁建範圍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障礙物之堆置。 三、土石方工程或蓄水圍堤之開挖。 四、廣告物之設置。 五、其他足以妨礙交通建設興建及營運安全之行為。 前項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於採取必要措施後,得予以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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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