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 第12條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12條

興建住宅社區之規劃設計及建造執照之申領,得由主管機關於招標前委託專業顧問辦理,或由得標投資人於簽約後一定期限內完成規劃設計,並取得建造執照。 前項規劃設計,應符合主管機關頒定之住宅社區規劃設計原則及個案需求。 第一項由主管機關完成建造執照申領之住宅社區,投資人得於投標同時提出節省經費、縮短工期或提高效率之技術、工法或替代方案。但不得減少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高度與違反住宅社區規劃設計原則及相關建築法令。 前項技術、工法或替代方案,致應辦理變更設計時,變更設計所需經費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