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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11條

興建住宅社區土地,因整體規劃需要者,主管機關得就該部分土地,於招標前或於招標文件中授權得標投資人進行土地讓售、價購鄰地、交換分合,或與鄰地協議合作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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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