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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專業顧問:依法登記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公司、建築經理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 二、處分土地:依本條例所定改建計畫內列作處分標的之土地、改建基地內減去供興建住宅之剩餘土地或遷村騰空土地。 三、興建住宅社區: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計劃興建之住宅社區。 四、工程總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計劃興建之住宅社區所需費用;其詳細項目應以主管機關於招標階段、投標須知及招標公告項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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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