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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3條

為獎勵民間參與投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委託專業顧問辦理下列事項: 一、相關土地、建物之複丈及地上物之查估。 二、相關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變更之代為申請。 三、相關土地之交換分合。 四、處分土地所有權移轉之代為申請。 五、招標計畫之擬具。 六、獎勵民間參與投資之招標及議約之準備作業。 七、興建住宅社區之營建管理。 八、其他為本辦法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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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