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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第17條

興建停車場之投資人有違反核准投資條件之情事者,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應訂定期限通知其改正,情節重大者,撤銷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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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