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 第19條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施行後,公私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得申請就其一部或全部開放 供公共停車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