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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第7條

左列用地得准投資興建停車場。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設置之停車場用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法令,得興建停車場之公園、廣場、學校 、道路用地。 三、都市計畫範圍內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得興建小型汽車臨時性停車 場之土地。 四、建築物法定空地之地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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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