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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第4條

參加編印優良地圖評選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應檢具報名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前二年內編印之地圖,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參與評選之地圖,以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送存中央主管機關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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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